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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1页)

,在法国看到从美国运来的、由爱迪生发明的机器”。

只要查阅一下上世纪末法国的科学杂志或出版物,就可以发现上述日期是错误的。第一批“电影视镜”在法国公众面前展出绝非在1893年,而是在1894年9月,而在美国初次展出是在1894年4月14日。

对“活动电影机”的最早研究是在“电影视镜”运到法国之后,这点看来已被证实,卢米埃尔兄弟的父亲安东尼给他俩介绍了爱迪生的一部影片,并要求他们如法炮制。先是奥古斯特·卢米埃尔进行研究,未获得良好成果,又交给他的弟弟路易·卢米埃尔研究。据一些说法一致的见证者说:“1894年年底”,路易·卢米埃尔“在一个夜晚”,找到了一种令人满意的传动系统,“因此发明了活动电影机”,在这之后他提出申请,于1895年2月27日获得专利权。可是,路易·卢米埃尔却在1920年写道:“这种机器不是一下子经由我手诞生的,它需要经历好多个月的研究与劳动。”

如果我们根据各种不同的文字材料制定一个大致的年表,对上述这些日期加以仔细研究的话,那么这部人所共知的《工厂大门》显然不能摄于1894年8月,即使是老卢米埃尔(安东尼)收到“电影视镜”的一部影片是在9月里“电影视镜”向法国公众展出之前,也就是在“1894年的夏天”,那也不可能,这是后来(1930年),由一个名叫夏尔·姆瓦松的机器匠所证实的,他曾经为卢米埃尔制造“活动电影机”的实验模型。

然而,无可争辩的证据以及当时的杂志都表明,《工厂大门》由路易·卢米埃尔于1895年3月22日在巴黎首次放映,同年6月10日又在里昂放映。

首次放映后的报道很少,它们只提到影片的名称。第二次上映之后,描写比较精确,在1895年7月30日的一份材料上这样写道:“女人、男人和孩子们急急忙忙走出来去吃午饭,有的步行,有的骑车。当工人们消失后,老板们也坐马车出来就餐。”

这段文字表明至少有两种《工厂大门》的版本,因为在人们所共知的那部影片里,根本看不到“老板们的马车”出来。这部影片从开门起到关门结束,直到最后一批工人走完为止。我们姑且把这部影片称为第二版本,而在1895年被描述的那部为第一版本(有马车的那部)。这样,我们可以提出假设,路易·卢米埃尔在他研究的初期由于还没有赛璐珞的胶片,所以用了纸底片来拍摄。两种版本的影片都是这时期拍摄的,它们摄影质量所以不好是由于赛璐珞正片是从透明度很大的纸底片翻印出来的缘故。在这样的情况下,路易·卢米埃尔很可能出于需要在1894年8月拍了第二版本的影片,即工人们穿着夏季衣服的那部影片,而第一版本的影片,即有马车的那部影片,则是在1895年春天才拍摄的。

直到从我的资料中发现下列情况之前,我还是倾向上述假设的:

(1)1946年路易·卢米埃尔送我一部第二版本的拷贝,这部拷贝显然是从赛璐珞的原始底片上翻印出来的,这可以从它的摄影质量来断定,因为摄影质量很好,完全可与卢米埃尔在1895年拍的其他影片相比拟;

(2)在卢米埃尔工厂工作过的杜勃里埃先生在1945年送我几张第一版本影片的照片,是卢米埃尔工厂的场景,直接从底片上翻印过来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老板们的马车,由一匹黑马和一匹白马拉着从工厂里出来。另一幅选自第一版本影片的照片曾被登在培西与罗·杜加合著的那本书(《发明家路易·卢米埃尔》)的第110页上。因为照片曾被放大,而且又经制版复印,所以有些模糊不清,但是,直接从原先照片上翻印过来的照片能有这样的质量已足可排除纸底片存在的可能性了。

现在,我们又可进一步假设,第一版本影片(有马车的影片)是路易·卢米埃尔在1895年3月22日首次公映《工厂大门》前不久摄制的。这一假设可能与片中许多工人头戴草帽这一事实相矛盾。但是,如果查阅一下1895年的气象资料就可知道,这年冬天,整个二月奇寒,可是在3月8日之后,天气突然回春。同时,还需要了解里昂1895年3月15日前后每天的气温与日照情况,才可弄清第一版本的影片是否能在这些日子里拍摄,另外还要查明1895年3月22日在巴黎放映的影片是否比第一版本更早拍摄而现已散失的影片。

总而言之,广为流行的第二版本影片,在我们看来不可能在1894年8月摄制。这个日期之所以搞错,路易·卢米埃尔当然有其责任,因为他在1898年由于口误,把“电影视镜”在法国出现说是“在将近1893年”,而不是在1894年年中。不论人们是否同意我的结论,我这样论证的目的在于说明,人们可以将当时的印刷资料同影片本身及其画面作一对照研究,从中得出某些推断。

结论与希望

应该庆贺的是,近十五年来电影史的研究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专门的科学论著越来越多,它们或者专论某个电影创作者,或者专论某部影片或某个国家的电影。

所以就电影创作者的情况来说,电影史家已拥有数量可观的参考资料。影片目录,或一二百名导演的传记性的影片目录已在科学基础上制定并付印出版问世。就影片而言,全世界发行的索引估计有几千种,但是这些索引还是不能代替那些仿照1946年由《多角丛书》规定的格式编写的影片分析,这种影片分析现在为数还太少。它们当然起不到象一部影片那样的视觉作用,但是正如一本书查考起来要比影片简易得多,所以,将来总有一天必然会把编写与出版这类影片分析作为必要的工作,至少对上百部的杰出作品会这样。

一份理想的影片索引或分析应当在开头部分包括影片所有合作者的名字、各种有关日期——剧本的开始写作的日期、影片开拍与结束的日期、剪辑的最后完成的日期、首次私下放映、首次在国内公映以及首次在国外公映的日期等等。这些日期前后有时相差很大。下面的情况不是没有可能:一部影片剧本写于1950年,到1952年才找到制片人,到1953年方得到摄制的许可,1954年开拍,1955年才拍完,然后等到1957年才首次公映。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要编出不是一个影片制作者而是整个国家的影片生产的年表的电影史家,从1950、1952、1954、1955或1957等年份中选出哪年作为该片的年份呢?

不同的作者在这方面还没达成一致的意见。法国人菲利浦·埃斯诺尔在他编写的那部不可多得的《世界电影年表》中是以影片拍完的日期为准,这也就是技术人员称为“零号拷贝”的日期。就我来说,我主张年表中应以“上映的日期”,也就是公映的开始日期为准。我的主要理由是,文学史家在他们的年表中是以一部书的出版日期为准,作者最后完成手稿的日期只在仔细研究作品时方才列出。此外,电影史也是叙述相互影响的历史,一部影片只有向观众公映之后才能真正起到影响。

我知道,这样的选择也会产生许多不便。例如,在不加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读到下列的演员影片目录表是很令人大惑不解的:“萨维兰·马尔斯,1921年去世,1923年演出《车轮》”,这是因为阿贝尔·冈斯导演的这部影片是在摄制完成和它主要演员去世两年后才开始公映的。

看来,编写演员、编剧、摄影师等人的影片目录表,选择他们合作拍片的日期要比选择影片上映的日期更好些。在我看来,此问题还要继续争论,重要的是,一个史学家在发表自己的著作时要对自己选取的日期作出具体的说明。

还应指出,就国际影片目录来说,刊登各国长片的拍摄数目可能是很有用处的。然而根据官方的或同业的资料来源,这个总数可以是准许拍摄的数目(有的也许尚未拍摄)、也可以是开拍的影片数目(不论完成与否)、或者是检查机关发给的上映签证的数目,最后,还有银幕上实际“上映”的场次。我们认为最后的这个数目最好,可是往往不易得到,这就会使国际统计资料发生差错,——从而也使历史研究的基础之一发生差错。此外,电影院的数目也是按照各国极不同的数据被统计出来的,包括或者不包括放映16毫米影片的电影院、流动放映队、露天影院、属于私人团体的放映厅等等。所以对统计资料,同样需要有历史的判断。

作为结束语,我只表达一个希望。影片的年表是所有历史著作的基础。我们现在掌握的主要是1945年以来欧洲几个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可信的材料,有历史的著作,或商业性的出版物,别的有关的材料都淹没在浩如烟海的著作中,很难得到,从而也不易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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