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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二章 榷茶买卖制度(第1页)

好了,继续前文那个话题,关于榷卖,其实都已经简单的说过了,在北宋前期,朝廷在淮南、江南东西、两浙、荆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区都实行过榷卖制度,特别茶叶,其中有交引法和贴射法两种。

所谓的交引法,就是在淮南的蕲、黄、庐、寿、光等地官府设置十三个山场负责茶叶购销。

这几州产茶之民每年既要向官府输纳名曰“茶租”的岁课,还要以茶折税,余下的茶叶亦得全部卖给山场,官府给他们的报酬是预支的所谓“本钱”。

同时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设置了很多其它的山场,但并不向园户预付“本钱”,而场是在园户输租折税后~“余则官悉市而敛之”。

收集过来后,官府再把茶叶分别运送到设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口的六榷货务。

至于商人贩茶的话,必须先到京师榷货务交纳现钱或金帛实物,换得提货物凭证性质的“交引”。

换取到后,再到六榷货务十三山场兑取茶叶,转向各地售卖,当然,也可直接到十三场入纳钱帛,“计直予茶如京喧师”。

自太宗雍熙年间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驻军,“切于馈饷~多令商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疬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炱及颗末盐。”

这样,一手控制茶叶资源,一手换得入中粮草,中间“以茶引绯走商贾”,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运作方式。

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严酷的律条禁止园户隐匿茶叶及商人私贩,如“谇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没入之,计家其直论罪”。

又因福建生产的腊茶质优而价高,故“腊茶之禁尤严于他茶,犯陨者其罚倍”。

至于所谓的贴射法的话,也就是官府不再预给园户“本钱”征购茶叶,允许商人与园户自相交易。

官府原先卖茶获得的“净利”,由商人贴纳。

例如舒州罗源场中等茶,官府原给园户本钱25文一斤收购,卖时56文,一斤净利为31文,现在商人从园户处买茶后,必须运到山场按斤数向官府贴纳净利后方可出外贩卖。

官府“给券为验,以防私于售”,此券便是贸易许可证。

贴射法在东南榷茶期间只短时间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实行了几次,这是因为地域有限,所以大多只行于淮南,因此北宋东南榷茶制度还是以交引法为主。

到了熙宁七年,宋政府基于同西北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需要,又开始在川陕进行榷茶交易。

像是官府陆续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产茶之地设买茶场47处,向园户预付“本钱”征购所有茶叶。

这是因为官府要把一部分茶叶运到陕西供买马场买马、卖茶场销售,使得陕西的茶叶市场几乎完全被官营垄断。

至于另一部分茶叶,官府在买价的基础上加收2—3分“茶息”批发给商人,商人还得交纳茶价的110买取交易许可证“长引”,然后只许在四川范围内货卖。

可见川陕榷茶之法与东南地区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营领域更广。

榷茶制度在茶叶生产和流通之间横插上一道官营的环节,切断园户与商人的有机联系,使得介乎生产和消费之间的茶叶流通过程分成了两个阶段。

官府的经营,并没有结束茶叶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叶流通的第一个阶段,即把各地园户生产的茶叶从分散状态统一收购集中起来,倒卖给商人。

茶叶流通的第二个阶段的任务,即把茶叶再销售到消费者手上,则是由商人完成的。

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个阶段里,采取“凡茶入官以轻估,其捡出以重估”也就是低价向园户买茶、高价向商人卖茶的手段获得了巨额茶利。

而买卖差价,同样是商人赚取利润的不二法门,因为若转贩到北方地区,“以至散于夷狄似,其利又特厚焉”甚至“利尝至数倍”。

这两个阶段可以说是环环相扣,靠严酷的法律得以维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携手联合充当了茶叶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

商人必须向官府入纳钱、物才能购得生利的茶叶,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

正如林駉所言:“榷溱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葚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

包括叶清臣更明确地说榷茶是“刳剥园户,资奉商人”。

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结成的便是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共同剥削茶叶生产者、消费者和运输者的伙伴关系。

如果我们再进一步看,宋代的各类商品中,茶叶是流通空间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

茶叶产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岭、淮河以南,而销售市场则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镇,特别是北部、西部周秘边少数民族地区。

产地和销地距离遥远,这就决定了茶叶流通的最大特点就是长途贩运。

而茶叶的远途贩运,尤其是大规模的远途贩运,绝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经营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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