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上,提倡立学校,设教职,劝各民族的子弟入学,并规定各民族参加科举的定额。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改流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当然,已经说了,之所以改土归流的目的,从表现来看好像是明清政府为了解除土司对各民族人民的残酷压迫和剥削,然而改流的真正目的并不在此,其真正目的在于:“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赋税,以靖地方”。
很明显,改流的目的有三:
首先是在政治上废除土司的统治,打破土司分散割据的局面。
其次是经济上在土司地区实行科田纳粮,变土司对土民的剥削为中央王朝直接进行粮赋的剥削,以增加经济收入。
以及军事上解除土司的武装和收缴土司的武器,以防止地方人民的反抗,加强对地方的直接军事控制。最终目的就是要对土司统治的各民族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
从改土归流的目的来分析,改流就是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袭制,在经济上取消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的残余,这就是说改土归流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政治、经济制度上的一种变革,对各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着较大影响,归纳起来其影响有4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改土归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据的封闭局面,各土司地区完全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下,交通道路的畅通,加强了各民族地区人民之间的来往,湖北来凤县“自改土后,披荆斩棘,行李往来,遂为三省之要衢,四冲之捷径”。
湖北施南地区则是“商贾多江西,湖南之人”,“川、鄂、湘交界各族人民互通有无,密切交往,湖广、四川、江西、陕西、江、浙、闽、粤的商人和官吏皆来湖北,有的还定居下来,形成了一个多民族汇合的地区”。
土司被废除后,清政府可以对原土司统治下的人民进行户籍清查,登记编册,转到清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并将原土司的庄奴释放为自由农民,如云南丽江土府改流后释放了原木氏土司的庄奴2000余人;湖广容美土司改流后,追释了原被掠保靖良民500余人。
原来的那种依附关系不存在了,成为清政府的直接编民,这对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就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和巩固。
第二,革除了一些旧制陋规。改土归流过程中清政府对土司地区一些旧制陋规作了一些改革。
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权剥削,诸如“火坑钱”、“锄头钱”、“烟户钱”、“年岁钱”、“鞋脚钱”、“修衙门钱”、“破收银”等一律予以革除。
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种苛派银1517两,云南丽江府改流后革除各种苛派银2万余两。
然后税收由清政府统一管理,按亩进行征收,并在一段时间内“科粮从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
革除一些土司长期统治造成的流弊,对于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设的公堂一律废除,还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杀、掠抢人畜和勒索抢掠商人财物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地方的安定和发展生产、繁荣商业。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种之习”和同族婚姻,还“禁止端公邪术”、“禁乘丧讹诈”、“禁轻生”等。
这些措施虽难以被当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三,促进了原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由于土司的废除,使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得以彻底瓦解,土民从土司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过程中比较重视恢复和发展生产,土民的生产积极性就高涨起来,结果使改流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
改流后,清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鼓励开荒和招农开垦,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种,大量无主土地得以开垦,耕地面积大幅度增长。
云南丽江上府改流后的1725年(雍正三年)只有耕地790余顷,到1727年(雍正五年)新开垦了耕田471余顷,1729年(雍正七年)又新开垦55余顷,总耕地面积增至1318余顷,比明末清初时增加了3倍。
包括鄂西大片荒地也被开垦,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垦出荒地55396亩。
改流后,原土司地区的水利建设也有较大的发展,清政府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对以往常造成灾害的江河湖泊进行了治理,并修建许多新的水利工程。
以云南省为最多,仅在雍正年间昭通地区就兴修水利工程10处,灌溉面积达2万余亩。
据乾隆《云南通志》卷十三水利条记载,雍正年间云南省疏河、开渠、筑堤、建闸等各项水利工程达70项之多。
水利工程的兴建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