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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六章(第1页)

此后到了绍兴初,诸镇大多灭亡,京西诸州沦入金、齐之手。

不过此后四年,岳飞收复襄汉,遂建襄阳府路。

六年,复为京西南路。荆湖,绍兴元年,分“荆湖江南诸州为荆湖东、西路”,置“荆湖东、西路转运司,通掌两路财赋”。

二年,仍分荆湖为南、北路。淮南,三年初,复置淮东、西路安抚使。

而监司几经废复,直至七年始复置淮南转运司。

“诏淮南东、西路各置转运一员,兼提刑狱、举茶盐常平事”。

江南,建炎四年,“合江东、西为江南路”,并“合江南两路转运为都转运使”。

绍兴初复分,“江南东、西路各置转运司”。

绍兴十二年,和议成。东画长淮,西割商秦之半,以散关为界。宋仅有两浙路、淮南东西路、江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京西南路、成都府路、潼川府路、利州路、夔州路、福建路、广南东、西路等15路。

而宋代提点刑狱司路的演变的话。

怎么说呢,其实宋初,各路刑狱公事由转运司负责。

繁多的政务使转运使难以应付,案件积压,刑狱冤滥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此,淳化二年五月,太宗“始命司马员外郎董循等十人分充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公事”,“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敢稽留人狱,久而不决,及以偏辞案谳,情不得实,官吏循情者悉以闻”。

此时的提点刑狱官是转运司委派“纠察刑狱事”的官员,而提点刑狱司则是隶属于转运司的下级机构。

四年十月,太宗以在刑狱方面“未尝有所平反”为由,撤销提点刑狱司,“归其事于转运司”。

景德四年七月,真宗“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而转运使综理一路,“地远无由知”,又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

这次,诸路提刑已成为一路最高司法官员,而提刑司也从转运司里分离出来,与转运司并为路级监司。

此时,转运司所行为至道三年之制,因而,提点刑狱司路亦相应为15路。

天圣六年正月,有臣僚认为“置提点刑狱官过为烦扰,无益于事”,于是再次撤销提刑司。

明道二年十二月,复虑诸路刑狱“转运司不能一一躬谳问,恐浸至冤滥”,重新设置提点刑狱司。

从此,提点刑狱司的设置遂成定制。

此时转运司所行为天禧之制,因而,全国的提点刑狱司路当为十八路。

皇祐末,改府界为京畿路。

75至和元年三月,始“置提点京畿刑狱官”。

二年十月,罢京畿路,提刑亦同时撤销。

故至和时,全国的提点刑狱司路应为19路。

熙宁时,转运司路推行二十三路之制。

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5路“以所部广远”,均分为两路。

提点刑狱司亦相应地分为二十三路。元丰元年,上述5路提刑司“仍旧分路”,故元丰时,提点刑狱司路仍为熙宁之制未变。

需要指出的是,熙宁七年以后,两浙路两次分为东、西两路。

因而在分路时期,全国的提点刑狱司路应是24路。

元祐元年三月,“诏诸路提点刑狱不分路”。

京东东、西路等10路,复并为15路,则此时复行十八路之制。

二年五月,又以5路“州县阔远,遇有盗贼、刑狱公事,公移稽滞,督捕巡察不

78得专一”复分,仍行熙丰二十三路之制。崇宁时,增设京畿路。宣和五年,“又分淮、浙为西路”。

故而北宋末如不计燕、云两路,提刑司路当为25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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