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第三,的话,严禁演员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以及先圣先贤神像。
朱元璋这么做的目的也显然易见,那就是为了维护皇权的威严。
因为戏曲形态与传播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易于直接认定,所以禁毁立法主要着眼于此。
像是现存元代戏曲禁毁法令尚未出现对戏曲刊刻的禁毁,只有《元史-刑法志》“大恶”与“禁令”两条涉及创作者,但其它的基本上都明确宣示对演唱者的惩治。
而戏曲禁毁法令对戏曲生态发展的影响的话,怎么说呢,以实现对臣民的有效统治,对戏剧演员扮演的角色作了明确规定。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
这种强化等级观念的做法,显然是为了保护朝廷尊严和强化皇权。
因此到了永乐时期,此项政策得到进一步强化。
像是永乐九年七月,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后人民、倡优装扮杂剧,除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送法司究治。”
随后朱棣下旨:“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国初榜文》如果说则已经扩展到戏剧的纸本,如果说朱元璋对剧目的禁限,还只停留在戏剧的表演传播;那么朱棣的限制,那就更为全面了。
包括演员不仅不能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如果有人冒禁传播、收藏内容含有亵渎帝王圣贤的纸本词曲,也要遭到株连杀戮的严酷惩处。
还有第四,那就是严禁官宦蓄养家乐。
此处所谓的家乐,是指家庭主人自行组建、私有的小规模家庭乐班,朝廷赏赐给亲王及少数功臣的大型乐部不包括在内。
大家都知道,官妓其实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早在两汉时期就有,朱元璋建国之初虽然对各个领域进行了严厉整治,但这种制度还是被他保留了下来,并且在京师聚宝门外“建官妓馆六楼”。
不过官宦于此娱乐仅限于饮酒听曲,不得挟娼饮宿,如有违禁者,则“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
明代的女妓除了弹奏唱曲悦人视听外,还兼操妓业。
为了防止朝廷官员宿奸,朱元璋专门就此作出规定:“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俱问发边卫充军。”
事实上朱元璋挟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妓之禁,既已阻断了朝廷官员与女妓私密接触的机会,女妓不能进入仕宦家庭,自然也就消除了仕宦家庭蓄养女乐的可能。
仕宦家庭蓄养女乐遭到禁止,蓄养男乐同样是不可能的。
一般来讲,家乐成员来源有两类,或由家庭内部成员(诸如妾)自行构成,或由买进的外来人口充任。
朱元璋禁止业外人员涉足剧坛演出、以及禁止倡优与仕宦通婚的禁令,已经阻断了家乐成员来源的第一条途径;。
此外,明律又对公侯和品级官员使用奴婢作出明确规定:“公侯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
《民政》表面看来,官宦使用奴婢属于合法行为,而实际上这条律令则是朝廷对官宦使用奴婢的规限,即官宦可以使用少量奴婢来完成必要的日常杂务,蓄奴婢以供娱乐显然是不允许的。
此项规定可谓阻断了家乐成员来源的第二条途径。
再者,蓄养家乐需要大量的财力作为基础,建国之初,朱元璋大肆“芟夷豪族,诛求巨室,于是人以富为不祥,以贵为不幸”。
在这种政治环境下,个人失去了占有巨额财富的可能。
再说即使拥有蓄养家乐的经济实力,也因惧怕遭遇不测而不敢显富;所以当时实已杜绝了蓄养家乐的可能。
及至宣德年间,此项禁令曾一度放松,官宦于妓馆娱乐之风渐行。
但因这类行为放浪悖礼,致使朝务多废,难为朝政所容;因而朝廷很快又重申戏曲禁令。
包括为了遏止此风,在都御史顾佐的奏请之下,朱瞻基下令尽行革去官妓之制。
此番官妓制度的废黜,昭示明廷禁止仕宦蓄养家乐的坚定态度。
依明代律政,一般前朝制定的政策,尤其是洪武朝制定的政策,往往会成为后朝恪守的准则。
朱元璋生前对此曾做出明确要求:“自古国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故日夜精思,立法垂后,永为不刊之典。即位以来,劳神焦思,定立法制,革胡元弊政。至于开导后世,复为《祖训》一编,立为家法,俾子孙世世守之。”
可见明初对戏曲所作上述禁令,本意是要确定朝廷管理戏曲的主要依据。
但到了正德之后,由于纲纪严重废弛,这些规定再也无法被严格推行下去了。
这具体表现为:第一,明廷颁布的政令主要是通过由上而下层层转传的方式来告知民众。
而在正德之后的政令传达与执行过程中,当事者往往会对政令内容随意删减,致使上级政令因遭过滤而不能完全落实执行。
还有朱元璋对搬演戏剧的规定是“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
而魏校在嘉靖初期担任提学副使时,要求百姓遵守的却是“不许造唱淫曲,扮演历代帝王,讪谤古今,违者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