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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第1页)

2月26日《香港商报》,日本丰田东京总部的一发言人表示,“(与吉利的)诉讼只是针对商标。”他谢绝透露更多细节,因该事项已进入诉讼阶段。

2月27日《信息时报》,当记者向丰田中国事物所媒体公关部求证时,得到答复却是:丰田起诉吉利是因为美日汽车采用了外形类似丰田车的商标。对记者的进一步询问,丰田媒体公关部的孙托雅小姐表示,由于诉讼是由丰田知识产权部直接处理,而且已经进入案件诉讼程序,因此不便透露具体情况,丰田希望通过法律程序使事件得到解决。

2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吉利集团的主动叫冤,丰田汽车中国事务所有关人士表示,这可能是吉利汽车又一次炒作。丰田中国事务所新闻发言人表示,经过反复核查,丰田汽车确实在2002年12月向中国有关地方法院对吉利集团提起过诉讼,丰田的主要诉讼点是吉利的属下品牌对丰田商标权构成侵害。丰田方面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诉讼方在案件开庭之前,不允许将有关诉讼内容透露外界,因此,丰田汽车现在对更进一步的详细内容还不便透露。至于日本丰田总部对于吉利的激烈反应是否回应,丰田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也需要等待。

3月4日《经济日报》报道,丰田此次行动,绕过了其常设在中国的事务所,由日本总部直接提请诉讼,丰田汽车中国事务所低调淡化此事。

3月《知识经济》报道,为了证实吉利的说法是否正确,记者致电天津丰田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小姐告诉记者,吉利的“美日”系列汽车确实使用了他们的发动机。但当记者表明身份后,她就再不肯说话,只是一再“无可奉告”,她说,公司里所有的人都只会告诉记者这四个字。记者采访天津丰田时,一位小姐告知,“天津丰田是日本丰田控股的一家合资公司。”至于他们的发动机是否能叫丰田发动机,她“不好说”。记者很想听到天津丰田声音,结果,那边一听是记者的声音,就说:“领导不在,我们不敢说话。”然后挂断了电话。记者在三个小时里打了十次电话,回答始终是“领导不在”。

3月8日《北京晨报》报道,丰田汽车公司中国事务所有关人员,在就吉利单方面发表声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仍坚持说,此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他们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因而不想对吉利的声明发表任何看法。

面对舆论声势浩大的攻势之下,丰田中国事务所就是以“无可奉告”四个字来应付媒体与舆论。直到2月底,才经日本总部同意把诉讼的内容拿出来发表。丰田这次找到的是《中国青年报》。

3月1日,《中国青年报》上一个不太引人注目的角落里见到了一篇不是“新闻”的新闻:《丰田告吉利索赔1392万 ,北京中院已正式受理》。

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索要1392万元巨额赔偿。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案。

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起诉称,2002年7月5日发现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销售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制造的带有丰田图形商标、丰田文字商标、TOYOTA商标的产品。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在其生产汽车的车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厢等显著位置使用的车标构成了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侵犯,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销售时使用“美日汽车丰田动力”、“丰田8A发动机”、“技术参数:TOYOTA 8A”等宣传用语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求认定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三种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定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销售带有上述侵权标志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认定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自己注册的三种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判令三被告赔偿1392万元,并支付为制止三被告侵权支出的15万元费用。

一石三鸟  吉利暗渡陈仓(5)

据了解,此案是二中院继去年受理(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内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之后的又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在二中院近年的知识产权案中也比较罕见。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丰田借这篇文章把丰田诉吉利的内容全部曝光,但是这种真情告白为时已晚。因为在吉利倡导的第一轮新闻媒体的攻势下,人们大概都认为是这么一回事:丰田买给吉利发动机,又不承认是自己生产的。

既然诉吉利侵权是合法合理的事情,那么丰田为何又三缄其口呢?丰田的这一做法正如江藤畅哉螦说的:“公共关系学发源于美国,美国人是公关大师,他们先说后做,很受媒体欢迎,而日本企业都比较谨慎,生怕说错话,因而公关活动很不好做,我们也很苦恼,日本在公关上的缺陷确实需要改进。”

其实,不论是陈文明的发言,还是吉利起草的新闻通稿,向记者展示的信息主要是两个:一是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并无不正当之事实。二是丰田希望借助技术壁垒来阻止吉利等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发展,限制中国汽车行业的自主开发能力,最终打垮中国的民族品牌,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

可见,在控制媒体舆论上,吉利确实动了脑筋,第一次使用了“暗渡陈仓”之计。其实,在丰田的起诉书中,最核心的就是“认定吉利使用美日汽车的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丰田在起诉书中并没有说到吉利有没有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而只是不允许吉利使用的8A发动机叫“丰田”8A发动机。吉利通过系列新闻传播,达到了三个目的:一是转移了媒体视线,让媒体毫无意义地去争论吉利确实使用了8A发动机,因为这是事实;二是激起大家的民族情节;三是抓住了一次宣传自己的好机会。

第二节  吉利实施〃拖延〃战术

在进行舆论攻势的同时,吉利也启动了〃拖延〃战术,在法律程序方面向丰田发出了一系列置疑。

2003年2月初,吉利在一审答辩期内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吉利汽车公司的住所地及本案争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地均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告联创公司、亚辰伟业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且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指控上述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地也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吉利汽车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吉利“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裁定。2月底,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利上诉的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而本案争议涉及产品的生产地亦在浙江省宁波市。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5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丰田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2002)长证内经字第00931号公证书以及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及所附名片复印件证明,本案第二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北京市朝阳区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由此,可以认定北京市朝阳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况且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无论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是以侵权行为地还是以被告所在地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于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高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而且,此次裁定为终审裁定。

听到这“意料之中”的结果时,陈文明依旧信心十足:“和原来一样,我们还是充满信心。”他对未来的审判结果依然乐观。“不管在哪里审判,我们相信中国的法律,相信法院能够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石三鸟  吉利暗渡陈仓(6)

就在法院审理管辖权的时候,吉利法律事务部却在忙碌着,他们正在着手寻找相关的反驳证据。

经过一番努力,吉利找到15项能证明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不相类似的证据。关于吉利公司市场定位的材料;吉利公司制定的CIS规范手册;吉利及美日品牌的市场推广资料示例;部分媒体对吉利及美日汽车的报道;美日汽车价目表;2002年第3期《大陆汽车》中车市指南内容;美日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商标通知单;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利公司有权使用美日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和美日图形商标的授权书;2001年5月21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2002年1月28日《商标公告》刊登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摘要;美日图形商标设计含义说明;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法学会出具的部分法学专家论证意见。

后来,吉利聘请零点调查集团在北京市公证处的“监督”下对相关公众进行汽车品牌认知度调查,最后补充了2份证据,中国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证经字第02837号公证书,证明针对《汽车品牌认知度调查问卷》随机访问的过程;零点调查集团出具的《汽车品牌认知度研究报告》。

另一方面,吉利还要搜集吉利使用“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最后一起收集到15份证据。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6370型);美日汽车使用说明书摘要(7130型);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状态协议书》;天津丰田公司与吉利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关于8A发动机的定货单;中国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3)京二证字第02058号公证书,证明8A发动机上带有“TOYOTA”商标;天津丰田公司的声明及相关材料;天津丰田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部分汽车品牌宣传材料;《丰田汽车公司简介》摘要;《丰田在中国》摘要;丰田株式会社与天津丰田公司签订的《丰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成立天津丰田公司的部分材料;TOYOTA 8A发动机的广告材料;吉利公司从天津丰田公司购买8A发动机的发票。

至此,已经是到了5月15日,与原定开庭时间3月12日,整整推迟了2个月零三天。从2003年1月15日吉利接到起诉书到5月15日管辖权终审结案为止,正好是四个月的时间。

吉利第二次使用了“暗渡陈仓”之计也比较成功。表面上看来,吉利在诉讼的管辖权的问题上败诉了,但那不是其真正用意,吉利本来在上诉前就已经知道这一诉讼丰田会赢,吉利使用拖延战术的结果是要赢得足够的时间用来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也打击丰田速战速决的计划。从丰田的角度上来看,虽然赢得了在北京告吉利的目的,但是实质上是丰田战略战术上的失误,没有实现它的预期。

第三节  发动机不是罪魁祸首

早在2003年2月24日的“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新闻沟通会”上,吉利就指出:“我们需要向各位说明以下两点基本事实:……吉利确实使用了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且渠道正当,来源合法。并无不正当之事实。”

在吉利发给媒体的新闻通稿《丰田发难吉利》中写道,近日,丰田汽车公然宣称,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的8A发动机不是丰田汽车所产的发动机,并且对吉利在宣传单张上提出的美日汽车使用丰田汽车生产的发动机一事提出严重抗议。

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该公司在1996年5月16日成立,地址在天津市西青区,当时的注册资本是亿美元,丰田汽车公司占50%股份,天津汽车集团占有50%股份,主要生产8A…FE型发动机、发动机用铸件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7万台年,预期能力15万台年,1998年7月投产。其产品8A发动机以丰田A型引擎为雏形,采用双顶置凸轮轴,16气门,闭环多点电子燃油喷射装置,排气量为升。

无论从吉利高层的公开言论还是其内部人士的反应,都不难发现,吉利的注意点都主要集中在发动机上。初一看来发动机似乎是罪魁祸首,那么,吉利为何咬住发动机不放呢?

其一,吉利暗示丰田此举是冲发动机来的,吉利想利用发动机事件来转移舆论的视线。正是吉利的那些口号与暗示把人们的视线引离了事件的本身,引离了这个案件里最核心的某些东西,以至于此后差不多所有的媒体都有心或者无意间成了吉利的说客——劝丰田罢手。即使那些和丰田私交不错的记者也在私下场合里出于爱护地对丰田公司的人说:“这个官司丰田赢不了,而且就算胜诉也还是输。”弄到最后,有人开始同情起丰田来,更多的人则在笑话丰田的鲁莽以及对中国文化的无知。

其二,吉利也想借此机会大力宣传自己花了4个亿购买丰田发动机。因为吉利部分车型确实是使用了天津丰田产的8A发动机,在以后的许多报道中,这被许多媒体争相引用:

“该人士透露,丰田公司认为,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上使用的8A发动机并不是丰田汽车公司所生产,对吉利集团在宣传单上标明美日汽车使用的是丰田公司生产的发动机一事提出严重抗议。”

援引吉利高层的原话对外宣布:“美日汽车自生产以来一直使用的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公司生产的8A发动机,认为丰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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