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摇枪 十万枝
轻机枪 八千挺
重机枪 九百挺
掷弹筒 四千个
各种炮 三百门
及所需之各种弹药。
关于粮食与服装,就地征发,由日本军予以援助。
(五)为整理晋钞,予五千万元之透支借款。
(六)在执行协议期间,一面秘密联络各*将领,一面在太原或孝义与汪主席协议合作。
(七)军费每月由南京政府支给一千二百万元。
(八)以上各条件,必须秘密地、并在可能范围内迅速施行之。
第二阶段
(一)第一阶段工作完成后,阎长官即向重庆政府敦促*和平。如不接受,则向中外宣言单独行动。
(二)第一阶段之军队部署及军队补充完成后,与日本军合作,首先肃清山西省内共产军。
为此临时支给二千万元之军马、武器费,另外每月军费为二千万元。
(三)山西(共产军)肃清后渐及华北全部,此时南京政府更供给下列武器及其他所需之弹药、汽车:
步?摇枪 十万枝
轻机枪 八千挺
重机枪 一千八百挺
掷弹筒 二千个
各种炮 二百门
(四)(晋绥军)兵力五十万,由山东、河南、河北、安徽等地补充壮丁约十万人,余由山西省内补充。
(五)恢复太原兵工厂。
(六)在此期间,联合各*将领,向和平统一方面迈进。
第三阶段
(一)负责维持华北全境治安。
(二)由南京政府支给华北善后费一万万元抚恤军民。
附带条件
(一)察哈尔、绥远问题与蒙古*之解决,概由汪、阎商议决定。
(二)西北实业公司、同蒲铁路及山西省人民公营事业董事会所辖各工厂承认完整归还,俟阎长官回来后施行。
协定自双方代表签字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