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文小说

迪文小说>上海的娼年 > 第27部分(第1页)

第27部分(第1页)

要丢掉新购得的妓女,还要赔上她买人所付的钱款。这就是通常所谓的“放白鸽”这一骗术的变种——鸽子有自己回家的习性。在这种情况下,对拐卖人口的控告便成了敲诈勒索的武器。猫捉老鼠这种通常的规律来了一个大翻个儿,191这更让人觉得上海是个深不可测的邪恶之窝,这里什么人都有,不受任何伦理道德的约束。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第七章 人口买卖(四)

家庭、性劳动者以及国家  拐骗成为人口贩卖的一种形式,它使女人和她家庭之间的联系发生戏剧性的断裂。但有时候,法庭对拐卖案却不予受理,因为所谓的受害者承认她实际上是为给家里抵债而自愿当的妓女。与绑票一样,人口买卖从整体上说,比粗看之下那些有关改革措施的文章和报刊上的那些报道都要复杂得多。例如,拐卖仅仅是人口买卖活动的一种;而大多数的情况都是女人自己的家里提出要求、并将她变卖或典当的。再者,拐卖还涉及割断家庭网络的问题。然而警方和社会福利部门的材料都表明,女人往往正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并与家人保持联系,才当了妓女,无论家人知道还是不知道她们所做的事。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20年代,尽管新闻报道中对某一个案的细节披露很少,但仍足以看出那些失踪女人的家里往往知道她们的行踪。女人被卖到妓院,不仅通过匿名的人贩子中介,而且也往往是直接由她们的亲人或家里其他近交经手: 父亲、母亲、继父、养母、养父、母亲的相好、姨婶、叔伯、未来的婆婆、婆婆、丈夫(女人是其大老婆或小老婆)、妯娌、相好、朋友以及老乡熟人等。其中有些买卖还属于背信弃义的那种: 如一个做丈夫的把已婚相好的女儿接来家,她却被他自己的老婆打发出去当了妓女,而老婆本人就是花烟间妓女;一女人被她的妯娌从乡下骗了出来,然后被卖进了妓院;或者是什么老乡之类,说是给女人在上海找工作,然而却把她们卖了。还有些贩卖人口行为结果是搬起石头反砸了自己的脚: 如一女人控告其昔日相好卖了她的女儿,可那人却说是她本人最初同意卖女儿的,她现在是有了新的相好就改变了主意。有关父母卖女的报道通常都说是因为家里太穷,或最近丧父或丧母,而不是说上当受骗或家庭关系恶劣。再有就是女人为了逃脱不幸的婚姻或继母的虐待而落入人贩子手中。  引起警方或法院注意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反映了被卖妇女的娘家和婆家之间有深刻的矛盾冲突: 如一男子控诉其岳母把他的妻子(她的亲身女儿)卖进了妓院;192一父亲向警方控诉,说他嫁出的女儿被她婆婆卖进了花烟间;一做哥哥的到警署来领回被丈夫卖到花烟间的妹妹。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父母或兄弟来援救被丈夫或婆家人卖出或典当的女性。有时,法庭会对这种情况判以离婚;但它们有时则会把女人交还给她的丈夫;而更经常的是把她们交给希望之门这样的慈善机构(见第十章),让她在那里待到能找到一个合适的配偶为止。  涉案的诸方越难调解,各方争议越复杂,法庭就越有可能将被卖女子送进慈善机构。有一个案子,一女人将其嫁出的女儿卖了,她女儿的丈夫聚集了一帮人将她抢了回来。结果母亲和丈夫均被判刑一个月,他朋友则被拘押两周,而被卖的女子则被送到一家慈善机构去找一个合适的配偶。在另一个案例中,一已婚女子自称被她的嫂子拐卖。她丈夫的兄弟前来要她回家,说她丈夫在乡下患了脚病不便行走,然而妓院的老鸨则说,是这个女人的父亲将她典当。尽管该女人说愿意回乡,回到她患脚病的丈夫处,法租界的法官却仍判她进了希望之门,直至后来她的案子被转到她的老家阜宁县。法院似乎更愿意让这些女人重新返回她们的家庭关系网,或让她们重新成家,由社会福利组织来安排她们的婚姻。可尽管有家庭优先的考虑,法官们却并不首先把这些女人送回她们的娘家,这一点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司法考量,报刊的报道中也不得其详。那些上前来要回“他们的”的女人的“家庭成员”,其身份是否真的如他们本人所说,法官可能没有多大把握,尤其是在涉案女人过去曾有被变卖经历的情形中。  这种情况告诉我们,在所谓的“家庭”名目之下,其实存在着各种经济的安排和情感归属的层次,它不是一套标准的、理想的关系,也不是一个矛盾冲突统统消失了的区域。许多妇女进妓院是由她们自己的家里决定的,有时她们本人也参与了这样的决定。国联关于妇女儿童被拐卖情况的调查委员会在1932年的报告中也承认,大多数妓女“最初都是被那些对她们能行使家长或准家长权力的人送入这一行当的”。  街头妓女有时声称,她们是为养家糊口、万不得已才选择了卖淫行当。193例如1947年2月27日那天,上海警方逮捕了一个老鸨和三个妓女,并以违反警方颁发的营业执照规定对她们课以罚款。这四人的招供尽管被纳入了警方审讯的框架,但它仍是一份由娼妓业女子直接说出她们自己声音的少有的典型。她们的陈述表明,娼妓业与妇女能够从事的其他形式的城市行业之间是互相渗透的,而娼妓业女子与其家人之间的联系也是一直维持的。那老鸨是一个住在上海的绍兴人,与丈夫一起开了一爿专卖洋货的小商店。当通货膨胀、银根紧缩影响他们的生意时,她就转开一爿小妓院,赢利与三个妓女平分。她的三个“姑娘”分别叫唐小龙、张秀英和陈阿宝。  那三个女人都声称是因为经济极度困难、为养活家小才从事娼妓业的。唐小龙,32岁,籍贯苏州,她对警方说:“民因母新亡,父已年老,负债极多,为境遇所迫,于本年二月间来申,自投上述地址沈孙氏家为娼……俟债还清后,再拟改业,或充佣,或返乡。以上所供是实。”唐显然没有丈夫,而她的同伴,来自扬州的25岁的张秀英,则发觉婚姻并不能提供经济上的保证:“民乡有老母、一子,丈夫从军四年,到今未归,一家生计困苦无法谋生,於在今年一月十四日离乡抵沪,找旧日同伴张月华(女),托她设法代民介绍职业,一时未获正当职位,该友得本人的同意,介绍到该妓院为娼度生。接客所得之钱同院主对拆。膳宿由妓院主供给。并非受人之骗而逼于为娼,实为家寒之驱使为娼。以上所供是实。恳请当局谅鉴是幸。”  26岁的陈阿宝与上两人不同,她在上海曾从事过其他职业。“民前为……奶妈,二月后因丈夫在乡里病重就回乡。在去年年底丈夫去世。家有年老的父,还有幼小的子女各一。在乡为生活逼迫,民就在最近来申,有到富顺里7号内借房间,同老板娘做拆账为妓女生活。以上所供是实。”据以上三女所供,上海警察局行政处第一课正俗股长得出结论说:“……私娼从业原因,全为生活所迫。确无拐卖或被迫等情事。”  这些故事说明,194许多妇女并非因为遇到了人贩子才进入了娼妓行当,更不要说被那么多资料所强调的绑架犯了。有些女人比典型传说中绑架受害者的年纪大些;她们对娘家婆家都要尽孝,往往一家老小就指着她们去抚养。从事性劳动有时是妓女本人的决定,这里不仅有个人的、更有家庭的经济需要,她们的收入也往往用于支撑家庭。被捕后,她们本来可以辩诉自己被拐卖,从而争取宽大处理,但她们却将自己置于另一种受尊重的关系之中——正是为了尽孝道,她们才一时从事了低贱的行当。她们是在被捕的特定情况下作出的陈述,这就提醒我们不可把这些陈述简单地读成没有任何问题的“事实”。然而她们的陈述,确实又使女人被暴力绑架、被强迫从事性服务这样的问题变得复杂了。她们以某种特别的方式来形成自己的陈述,这说明她们并非不懂表述的技巧,她们知道如何在实际情况中立即运用这种技巧,首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官方一上来就把她们描述为受害者或捣乱分子。她们实际上是参与了对自己的表征(即便那种场合并不是她们自己的选择),并在这一过程中,至少也留下了下属群体发声的某种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对妓女进行的两次调查,也证实了上述经济需要兼家庭责任之说。1948年调查了500名持照妓女,发现她们中只有4%的人是被拐卖或诱骗而从事娼妓业的。其余的人中声称为贫困所逼者占60%,突然失业或破产者占18%,迫于家庭压力者占5%,喜欢这份工作的占13%。调查者称,“她们在这样一种环境下长大,她们喜欢这样一种生活。”上海市政府于1951年妓院关闭后对501名妓女所进行的调查显示,43%的人从事淫业是因为父母或丈夫去世、失业或半失业。另有27%的人是因为家里呆不下去或因为离婚,具体细节不详。只有11%的人是被父母或丈夫卖掉或典当出去,而只有9%的人是被拐卖的。  家庭和社会关系不仅影响她们作出从事娼妓业的决定,而且影响到她们从何处进入这行。女人们到上海寻找工作,通常都是依赖来自老家的亲戚朋友给充当介绍人或担保人。妓女也不例外。20世纪40年代警方审讯妓女记录中就有通过姐妹或其他女亲戚到妓院找工作的案例,而采访材料也表明,同村的妇女往往相互介绍到上海的同一家妓院。看来,195一旦有人沦为妓女,这样的关系网就会一直运作下去,甚而还形成一个建立在亲戚和老乡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背景。  女人们是哪里找到工作就到哪里干,而性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并不一定使之成为最不想干的工作。1941年一则关于下等妓女的新闻报道说,一名妓女一夜接客达25次,然而尽管如此,大多数的妓女对自己的境遇却并不反感,因为妓院中的生活毕竟比在乡下要轻松。一位在1949年以前采访过妓女的社会工作者说,“其他的工作都比较累。而这个工作收入多,而且吃得好,所以她就做了。”研究者发现,20世纪40年代末的物价飞涨和战乱造成了老百姓流离失所,许多妇女从乡村跑到上海恰恰是因为她们羡慕妓女的生活:“从事淫业,日子过得风光舒适,对邻近乡村中窘迫度日的劳动妇女着实很有吸引力。”尽管研究者注意到性服务行业实际上是有诱惑力的,但妓女上了法庭或到了警察局却绝不会这样供认,庭审场合本身排除了这样的可能。  与所谓性服务可耻而非具有吸引力的说法相一致的是,妓女们往往不把她们的工作性质告诉给她们所供养的家里人。从乡下来的妓女告诉她们的乡里乡亲自己在做佣人,由于她们回家探亲时衣着光鲜、出手阔绰,村里人还觉得当佣人真的有钱可赚。邵美亭是一个来自宁波乡下的未婚女子,1947年,她在上海德龙烟厂找了一份临时的工作,可是当工厂停业的时候,她告诉警方说,“我因德龙烟厂关闭后生活无法维持,只得沦落为私娼。本想做数月后返乡去。我父母并不知我做此事情。”尽管邵也相信当妓女是一件有失身份的事情,但她还是拒绝了警方将她送到某慈善机构的建议:“我不能去,因家中父母年迈,妹妹尚幼,家中无人照顾。”家在上海的妓女往往也有同样的倾向,一是对她们的职业保密,不让家人知道,二是愿意干下去。陈英于1948年因无照卖淫被捕,她对警方说,她必须抚养她的老母、兄嫂和外甥。“我母亲不知道,因为我是白天做生意,晚上回去住,母亲以为我在外做工。”陈说她不愿找其他的活计,“因为别的工作不够维持家庭生活,每每想到母亲年老,日夜啼哭,心里不忍。”许多妇女因失去了工作、找不到别的工作而当了妓女,或是认为当妓女就是196能得到的最理想的工作;这些人对维系家庭关系仍是至关重要的。  即便是那些被卖到妓院或被典当而从事淫业的妇女,交易本身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断了家庭关系,尽管19世纪末时卖人契约的语言写得明明白白——该女子一旦卖出,应断绝与家庭的一切联系:  买卖一旦成交,她将被带走,她的名字也将更换,她长大成人后将服从买主的意志,做他要她做的一切事,无论那是体面的还是不体面的。倘若违迕,必严加处置。在对她本人的全部利害作以上的托付后,她将永远断绝与其家庭的一切关系,并永不翻悔。若遇死亡事故,双方都将认为是天意,绝无任何抱怨。  不过,许多买卖交易并不像这一合同那么正式,做到一笔成交,它们造成的矛盾冲突在法律系统中亦时有所见。例如在1920年,一名叫徐定义的女子在会审公廨状告其妹夫将她妹妹卖入娼门,造成她娘家与婆家两家对簿公堂。徐募集资财为其妹赎身,她妹妹则要求并被获准离婚。(会审公廨随即宣布该案审结,将那男人释放。)该女人不愿被卖这一点显然是该案审理时的关键,她得到了娘家一方的支持。但其他庭审案例则不宜视作女子挣脱由其家庭招致的契约责任,而应看作是其家庭重申对于该女子的控制权。在1929年的一个案例中,一男人听中介人说他的妻子找到了一份当佣人的工作。约半年后,由于阴历新年将至,他就去找她回家料理家务。中介人则说她已经将他妻子卖了,给了他200块钱,要他再娶一个,他于是告到了法院。甚而还有这样的情况: 是丈夫自愿将妻子卖掉,却仍然还要分享她们的收入;在一个案例中,一姓齐的男人,在1931年那年把他妻子卖了,得了240元。五年后,他妻子获得了自由,但她仍然干妓女这一行。1936年,齐在街上看见了她,竟向她勒索1000元。她拿不出钱来,他便伙同一些人把她关进一家旅馆里,直到警方发现将他们逮捕。

第七章 人口买卖(五)

被典押的妓女与持续的家庭关系  与卖妻卖女不同,家里把女人典押出去从事娼妓业,就好像是把女人的身体当作一种经济资源去开发,197不是将它放弃。(作出这一决定有什么内在的机制,女人在其中参与到什么程度,通常的材料中都语焉不详。)在20世纪30年代,典押的做法至少是实行的,尤其在低等娼妓业中最为普遍,而有些材料说一半或一半多一点的妓女属于这一类情况。此类交易就像是典当衣服或家里其他值钱之物一样,在城里的穷人当中,这样的交易也很普遍。爱德华·亨德森这位公共租界的公共卫生署官员在1871年对典押交易作了最翔实的描述。他解释说,被典当的女子的父母或主人会以她一半的身价将她抵押给一家妓院。譬如说,她的身价是200元,他们就能借到100元。然后,他们将她每月所挣的钱(比方说,她每月能挣20元)与妓院院主对分(拿到10元),并用所得份额的一部分来还4%的抵押贷款利息(4元)。老鸨提供食宿;父母或主人则有权得到她获取的任何礼品。这样的安排对照料一个贫穷家庭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能给他们提供一大笔钱,接着还有虽不算多却相对稳定的进账,而且还省去他们一个人的饭钱。亨德森补充说,把女人抵押出去的人家(在他所提到的那个案例中,是女人的丈夫)很可能继而把她又卖给妓院,以获得更大一笔钱。  到了20世纪,典押过程更加化简;女人可作为借贷的担保物。借贷期间,她没有任何自由,对她的收入也没有控制权,她的收入由妓院的老鸨掌握。这种作为抵押品的妓女称作“包账”,以同那种从老鸨处得一个短期借贷的妓?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