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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第1页)

空野佳弘,日本大阪的律师。一个同样在大阪地区声望很高的名律师。他的身高、肤色、胖瘦的程度介于中北和丹羽之间,是个做事严谨、不苟言笑、处事老到的职业人。

三个律师,三种不同风格的人,一个搭配科学的组合,完整且富有战斗力的团队。为此,我曾经从心里暗暗地佩服,这个东老,人老眼未老,挑选起人来眼光特别老到。

律师团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以及亲自参与在中日两国进行的各项试验后,对《东史郎日记》的真实性判断如何?一审判决错在何方?做到了胸中有数,形成了自己的主见。正如中北龙太郎律师指出的:

一审判决称,不会做出危及自己生命的举动,不能不说这是完全与事实不符的武断结论。

另外,法院以上述武断结论为前提,认为那是一种极特殊的举动,所以即使经过了50年也理应能够做出详细具体的供述。但既然前提是错误的,所以这种认定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当时,屠杀事件对日军来说是司空见惯的景象,即使清楚地目击了那件事,在过了五十多年以后不能详尽地记起其场面也毫不奇怪。这才是一种常识性的判断。而且本事件的记述本身已经非常具体,一审判决连这一点也视而不见。如上所述,一审判决犯了极其严重的错误,这是千真万确的。

《东史郎日记》是依据从军期间的详细笔记写成的,在战前完成并不准备发表的日记中,故意写进不真实的虚假情况是毫无意义的,这也可以证明该日记的真实性,一审判决对这种情况视而不见,是完全错误的。”

但愿中北律师的上述认知,能为二审法院的法官所接受,重新做出一个符合历史事实的判决。

东京高等法院决定于1996年9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东史郎日记》上诉案。

1996年8月15日,距《东史郎日记》诉讼案一审败诉仅三个多月时间。

日本支援东史郎案审判实行委员会、《东史郎日记》上诉案律师团专门派人来到南京,主要就一审判决涉及的 “原中国最高法院门前的马路对面当年是否有水塘”、 “1937年邮政袋能否装下一个人”和“手榴弹绑在装有中国人的邮政袋上扔进水塘,爆炸后是否对岸上的加害者构成危害”等3个问题调查取证。①正是这三个问题,导致了东史郎在一审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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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为《东史郎日记》案举证(2)

我为东史郎先生及其日本友人的勇于反省历史的正义行动所感染,与《服务导报》记者李晓玲合作,赶写了一篇《为正义举证》的长篇通讯②,这是国内有关东史郎诉讼的第一篇报道,见报后立即在南京乃至全国其他城市产生了影响(此稿件后来被评为当年江苏省好新闻一等奖)。

人们积极支持,纷纷为上述3个问题举证。

见报后的当天下午,便在南京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打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的电话此起彼伏,许多证人前来提供证据。

家住南京市一枝园的84岁老人王长发在儿子陪伴下,向我出示了一张他30年代弄到的日本名所图绘社印刷、日本人小山吉三绘制、至诚堂发行的《最新南京地图》,上面清楚显示原中国最高法院门前的马路对面有水塘。

家住南京市东门街39号4室的侍炳生老人、家住石鼓路145号的杨源忠老人,均证实原中国最高法院街对面有水塘,不大,但水挺干净。侍炳生曾跳进去游过泳。两人当年在南京城内还多次目击了日军杀人的罪恶行径。

第二天,家住南京市莫愁新寓荷花里退休干部孙任国和东南大学生物系李乃弘,也分别提供了昭和十三年(1938年)日本出版发行的《最新南京地图》。

家住南京市鼓楼区裴家桥68号的李秀章先生,提供了1937年《最新南京地图》。

从1996年8月16日起,南京市民先后共为东史郎先生提供60余件地图,均证明原中国最高法院门前的马路对面确有水塘。

江苏省地矿厅遥感中心高级工程师黄家柱先生、南京勘察测绘设计院保存的1946年航空拍摄的南京地图照片,该处的水塘清晰可见。

原中国最高法院附近的乐业村居民李安民、王正强先生等,家住原水塘边上,曾在该水塘里养过鸭子,对该处水塘留有深刻的记忆。

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馆长汪智学先生,还提供了原国民政府南京地政局于1937年3月18日绘制的《地产登记审查用图》,图上还标明了水塘的面积为###47亩,水塘临人行道31米,宽约48米,长约66米。汪馆长是南京研究房产多年的专家,他从该馆档案中查到一份1953年的房地产平面图上,看出原水塘依然存在,只是范围比1937年略小一些,面积缩小至亩。他指出,现在,此处的水塘已不复存在,临人行道处,建了五层楼房,门牌是中山北路76—78号。与之毗邻的中山北路74号两层楼房,也建在原水塘位置上。

南京市民在为《东史郎日记》案举证的消息,通过传媒公开后,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其他城市的社会各界人士,也纷纷为东史郎寻找到许多份当年的南京地图,《东史郎日记》诉讼案开始受到全中国人民的关注。

上述各种资料均证明,原中国最高法院门前的马路对面当年确有水塘。

与此同时,设法弄清楚当年的邮政袋能否装得下一个成年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派出了副馆长王伟民等员工,专门去江苏省和南京市邮政局调查。他们帮助查询了邮电部邮政总局,查明中华民国时期一号规格的邮袋为×米,二号规格的邮袋为×米,三号规格的邮袋为×米。其中一号邮袋完全可以装得下一个成年人。为此,江苏省省内邮袋调拨局还于1996年8月15日,专门出具了书面证明。③

我们还找到了一本中华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重印的原国民政府交通部邮政总局编撰的《邮政纲要》,规定了各类邮政袋的质地、颜色和质地。在该书第1342条中写道:“邮袋以帆布制成者其种类尺寸及标志如左(竖排行文格式),第一类,普通邮件袋,第一号,长24英寸、宽16英寸,无标志;第二号,长30英寸、宽20英寸,无标志;第三号,长42英寸、宽26英寸,印有'30k'标志;第四号,长50英寸、宽32英寸,无标志。第二类,包裹袋,第一号,长42英寸、宽26英寸,蓝色垂直带一道;第二号,长50英寸、宽32英寸,蓝色垂直带一道;第三号,长54英寸、宽36英寸,蓝色垂直带一道。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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