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是,中国式*的概念。就*这个概念来讲,并不是西方的专利,中国的典籍里,《尚书&;#8226;多方》:“天惟时求*,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资治通鉴&;#8226;晋惠帝太安二年》:“ 昌 遂据 江夏,造妖言云:‘当有圣人出为*。”《三国志&;#8226;吴志&;#8226;锺离牧传》:“僕为*,当以法率下。”中国历史上的*概念,主要是天子与代表天子统治人民的官吏。所谓,“民之主”,在现代,多是“民为主”的义涵。结合两者,“民之主为民”,是为*。就是常说的,人民公仆概念。在这个意义来阐释和发展*,是合适的,西方的*,其实更多是形式上的,以分权、选举的形式来保障民权,而这民权,未必是人民的最大或最主要的利益。以人民根本利益为依归,采取合适的形式,实现这个目的,才能算是真正的*了。所以,西方式*,与中国式*,的不同之处,怕就是这里。国民党主党吴伯雄:“人民最大”,只要能做到人民最大,把满足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并努力实现之,在方式上是可以不同于西方的分权*模式的。至于说到,分权模式下的权力制衡与监督,我想,我们可以找到相应的制衡与监督办法,未必一定要分权。
下一节,将基于中国的国情与文化传统,谈谈个人对中国式*的一些粗浅看法与设想。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三、联邦党人的狡黠(4…3…1)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美国《独立宣言》(1774)
“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266页,转引至《杜建国:美国宪法——反*的产物》
汉米尔顿:在制宪会议上汉米尔顿说:“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他们可以阻止多数阶级的骚动……因为他们不能在变革上获得利益。” ——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137页
汉米尔顿:“人民!—人民是一个大野兽”,“我与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什么联系,也不想虚伪矫饰赢得他们的支持”。——帕灵顿:《美国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2页。
麦迪逊:“一般生活艰苦而且默祷人生幸福能作更多均等分配的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将落入前一种人手里。”——哈克:《资本主义之胜利》第146页。
麦迪逊:“将来大多数人民将不但没有土地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他们将在共同的影响下,团结起来;在这样的结合下,财产权利与国民自由将不能在他们的手上保持无恙。”——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第28页。
*意味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作者们也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的合法源泉”。(《文集》第257页)但他们却决不希望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拥有者。限制*的办法就是通过对权力结构的设计,做到不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杜建国:美国宪法——反*的产物》
权力若主要集中在一个部门中(比如某些州的立法机构)或者不同权力部门的来源都是同样的,即权力是单一的,那么当利益一致的多数人民联合起来而执政后,权力立即就会被他们全部掌握,他们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侵害少数富人的利益。*的原则就是这样体现着的。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制宪者们的巧妙意图就是将整个权力分散到几个部门中,每一个部门只能拥有一部分权力,每一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会对其他部门进行牵制。这样,即使利益一致者联合成多数后,他们能够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个权力的一部分,当他们要贯彻自己的意图时,其它几个还未被其控制的部门的权力就会对其进行抵制,使其不能达到危害少数富人的目的,从而使多数人民的统治徒具其表。这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分立,就是对原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制衡,就是对原应至高无上的人民的意志(或权力)进行制衡。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就这样在事实上取代了人*权的原则。——《杜建国:美国宪法——反*的产物》
从美国开国元勋那里,我们看到了不同的声音——*与反*,*先驱同时也是反*的先驱。
在反对英国、争取独立的过程中,他们打出了,“天赋*”、“主权在民”、“人人平等”的口号,而在“组建政府”、“制定宪法”时,却在制度安排上对这些*理念与内容,进行了限制,使*变成了消极的*,有限的*,形式的*。无论是对权力来源、权力分离与制衡,都有着对*的限制考虑。从而让国家真正的权力机关与人民离得远远。诸如,国会有国议院与参议院,众院由民选,任期却只有二年,参院由各州远出,任期却是六年,只是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立法权力由两院分开行使,人民的大多数要受参院富有的少数的制约。总统也是间接选举产生,人民只能选出选总统的代表。而最高法院法官,任期终身,不受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制约,绝对独立。
三、联邦党人的狡黠(4…3…2)
因而,美国,虽是名义上的多数人统治的*,而实质上却是少数人统治的国家。从美国作为最早最大所谓完全的*国家。我们可以看到几点:
1.由于民众能力的差异,必然有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差异,
因而便会有不同的阶层、阶级与利益群体。基于有限利益的分配和争夺,便会形成富贵的少数与贫贱的多数及其之间的竞争、斗争与合作。
2.相比富贱的多数,富贵的少数总有管治国家的优势和能力,也总能在实质上管治
国家。富贱的多数,也总是受富贵的少数管治的对象。
3.*在形式上给予了贫贱的多数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实质上,将管治国家事务
的权力交给了富贵的少数。
4.分权与制衡,主要方面或多数方面是对贫贱的大多数的权力的制约,次要方面或
少数方面,才是对富贵的少数内部的权力的制约。
5.*的形式,虽然便利了贫贱的多数对国家事务的了解与参与,但也便利了,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