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各种可采纳之特定证据下列各种特定证据得予采纳,但上述一般原则之应用范围并不因此而受任何限制:
(1)任何文件,凡经本法庭认为系由任何政府所属之任何官吏、公署、机关或军事人员签字或发布者,不问其保密等级如何,对其出处或签署亦不必有所证明。
(2)报告书,凡经本法庭认为系由国际红十字会或其会员所签发者,或系由任一医师、医务人员、调查员、情报员或法庭认为对报告内容熟悉之人所签发者。
(3)证人经宣誓提出之书面供词,各种证词,或任何经签字之陈述书。
(4)日记、信札或其他文件,包括经宣誓或未经宣誓之陈述,经本庭认为含有与所控罪行有关之资料者。
(5)如文件之原本不能立即提出,得采纳其副本或其他足以证明该文件内容之间接证据。
(丁)司法上的认定本法庭对于众所周知之事实,以及任何国家之政府公文与报告和任何联合国家之军事法庭或其他机关之诉讼程序、笔录或判决,皆无须证明。
(戊)笔录、证件与文书审讯之速记记录以及提交本法庭采用之各种证件与文件,均应送交本法庭书记官长登记归档,从而构成法庭卷宗之一部分。
第十四条审讯地址第一次审讯将于日本东京举行,而以后之任何审讯将于本法庭决定之地址举行之。
第十五条审讯程序之进行审讯将循如下程序进行:
(甲)起诉书应于开庭时予以宣读,除非全体被告皆主张放弃听取此项宣读。
(乙)法庭将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本人“有罪”抑或“无罪”。
(丙)检察官与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得对本案作一简括之开始陈述。“开始陈述”英文为opening statement,日本人译为“劈头陈述”。
(丁)检察及被告辩护双方均可各自提出证据;但证据之是否被采纳应由法庭决定之。
(戊)检察及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可诘问任何证人及任何提供证据之被告。
(己)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庚)检察官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辛)法庭将作出判决及科刑,并宣布之。
第五章判决与刑罚第十六条刑罚本法庭对被告为有罪之判决者,有权处以死刑或处以本法庭认为适当之其他刑罚。
第十七条判决与复核判决应于法庭内公开宣布,并应说明其所根据之理由。审判记录应径送盟军最高统帅核办。判处刑罚将依照盟军最高统帅之命令执行之。盟军最高统帅对判处刑罚得随时减轻或予以某种变更,但不得加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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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十一国法官简介(1)
十一国法官简介
——盟军最高统帅部民事情报教育处发布
1946年10月23日
庭长威廉·弗辣德·威勃爵士(澳大利亚法官)
威廉·弗辣德·威勃爵士(Sir William Flood Webb)1887年1月21日生于澳大利亚昆士兰省不列士巴恩。他曾毕业于天主教会小学中学及昆士兰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