鱪一案件简介
1。申请人陈×于2014年11月4日进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财务经理一职。后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陈×多次主
张劳动报酬未果,因此于2015年3月20日离职。离职之后,虽然陈×又
多次主张,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仍然拖欠其2015年2月、2015年3月
两个月的工资。
因此,申请人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共计7988。51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仅主张双方工资约定和被告所
述不符,但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法庭遂判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
司向陈×支付2015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为7988。51元。
2。申请人辜×梅于2013年3月7日进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作,
担任设计部CAD制图一职。后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辜×梅
多次主张劳动报酬未果,因此于2015年6月30日主动离职。离职之后,虽
然辜×梅又多次主张,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仍然拖欠其三个月的工资。
因此,辜×梅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000
工资,共计10480。8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原告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人民币10480。8元。
3。黎×伟于2014年8月11日进入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担
任客服部助理一职。后因福建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因此于2015
年3月31日离职。离职之后,虽然黎×伟又多次主张,福建尚×木制品有
限公司仍然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
因此,申请人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共计4077。2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原告在2016年12月31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人民币4077。2元
4。申请人刘×怡于2013年2月18日进入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
工作,任设计师一职。后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申请人多次
主张无果,2015年7月24日申请人主动离职。但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
司仍拖欠申请人四个月的工资。
因此,申请人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5月
30日,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建省尚×木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共计15279元。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
年8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由原告在2016年12月31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人民币152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