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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1页)

得这份痛苦的人来承受的。

功利主义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进路。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我们的责任是去做增加世界上幸福总量的任何事。惩罚从表面上看是“一种恶”,因为它使某些人——被惩罚的人——不幸福,因此,边沁说:“如果它应该被允许,那么它只在能够排除一些更大的恶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换句话说,惩罚可能被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只要它的积极结果超过了它所做的恶。

所以,对功利主义来说,问题是惩罚罪犯是否服务于善的目的,而不是简单地使他们受罪。功利主义者在传统上已经做出了肯定的回答。惩罚犯法者以以下几种方式有益于社会。

首先,惩罚为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提供了安慰和满足。人们的感觉非常强烈,那些攻击、*、抢劫他们的人不应该逃之夭夭。当受害者知道攻击他们的人没有被抓住的时候,会生活在恐惧中。哲学家有时会忽略惩罚的这一正当理由,但是它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担当着主要角色。在实践中,法官、律师和陪审员对受害人的要求给予特别的关注。特别是,警察是否逮捕罪犯、地方检察机关是否起诉案件都依赖于受害者的愿望。

其次,通过拘禁罪犯,或者通过处死他们,我们使他们远离街面。街上的罪犯更少,我们就能期待那儿的犯罪更少。通过这种方式,监狱保护了社会,并且因此减少了不幸福。当然,这个正当理由不适用于惩罚那些还保持自由的违法者,比如,罪犯被判处执行社区服务的缓刑。

再次,惩罚实践通过威慑想要成为罪犯的人而有助于减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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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一些受到诱惑将要实施犯罪的人,如果知道他们将会受到惩罚,可能就不这样干了。当然,对惩罚的恐惧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人们无论如何都要违法。但是,如果惩罚是可怕的,将会减少不端行为。不难想象,如果警察没有时刻准备抓小偷,一定会有更多的偷窃行为。由于罪犯的不端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不幸福,因此,通过威慑犯罪,我们就是在阻止不幸福。

最后,设计良好的惩罚体系,可能具有使做坏事的人改邪归正的效果。罪犯经常有情感问题,受到不良教育,并且没有工作。为什么不能通过着手解决产生犯罪的根源的问题来对犯罪作出反应?如果一个人触犯了社会规范,他对社会是危险的,并且可能首先被关起来以除去危险。但是,当他被关在监牢里时,他的问题应当通过心理诊疗、教育机会或职业训练而得到适当的解决。如果他能够作为一个有生产价值的人而不是一个罪犯回归社会,对他、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4)

这种思维方式的逻辑结果是:我们应当放弃惩罚的观念,用更人性的治疗(treatment)观念来替换它。著名的心理学家卡尔?曼宁格(Karl Manninge)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我们,社会的主人,一定要结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游戏,在这种游戏中,罪犯愚蠢地沉浸在他自己与我们的敌对中。我们不能像他一样,鬼使神差地去实施野蛮和冲动的行为。由于权力产生的知识以及权力本身,我们不再需要令人恐怖的旧式刑罚学的报复。取而代之的应当是实行一种安静的、有尊严的治疗过程,对混乱的人进行改造,一旦这点得以实现,如果可能,在治疗期间还应当提供社会保护,以及得到到使其回归为社会公民的指导。

这些功利主义思想在过去的世纪里已经主导了英美的法律,而且至今,惩罚的功利主义理论仍然是占统治地位的正统观念。监狱一度只是监禁犯人的地方,已经(至少在理论上)被改造为改造中心,配备齐全的心理治疗师、图书馆、教育项目以及职业训练。观念的转变已经如此之大,以至于监狱这个字眼已经不再能容纳这样的变化,更好的命名是“矫正机构”,在那里工作的人被叫作“矫正官”。注意一下新字眼的含义——住在其中的人不是被“惩罚”,而是被“矫正”。事实上,监狱仍然是一个粗鲁的地方。美国的监狱可能被描述为“罪犯大学”更好,因为罪犯不是得到了矫正,——在那里人们变得更坏。然而,其程序被假定为恢复性的。功利主义的理想竟然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康德的复仇主义

与所有的正统观念一样,功利主义的惩罚理论也有反对意见。大多数反对意见实际上是实践方面的,虽然人们已经对恢复程序付出了努力,但是它运行得还不是很好。例如,在加利福尼亚,为了“矫正”罪犯已经比其他地方做得多了很多,但该州的累犯率仍高于其他大多数州。也有一些反对意见是基于纯粹的理论考虑,至少“回到康德去”这样的考虑就是如此。

康德蔑视“功利主义的蛇行似的兜圈子”,因为,他说这一理论蔑视人类的尊严。首先,它让我们盘算如何利用人来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这是不允许的。如果我们监禁罪犯是为了挽救社会的安宁,我们就是利用他们而实现另一些人的利益。这违背了“一个人应当从不只是被作为从属于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来对待”这一最高原则。

并且,“矫正”的目的虽然看起来足够高尚,但实际上只是试图把人们塑造成我们认为他应当成为的样子,这就侵犯了他们作为自主地决定他们想成为哪类人的存在者的权利。我们确实有权利通过报复他们来回应其邪恶,但是,我们却没有权利试图通过操纵他们的人格来侵犯他们的尊严。

因此,康德完全不同意功利主义对惩罚的证明。相反,他讨论了惩罚应当为两个原则所制约。首先,人们被惩罚仅仅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

法律的惩罚从来不能作为推进其他人利益的手段或者从关注犯罪者本人和社会公民的角度来管理,在要任何情况下都一定要施加于因其犯罪而要受惩罚的个人身上。

其次,康德说,根据罪犯的罪恶程度而适当地惩罚罪犯是重要的。轻微的惩罚对轻微的犯罪来说就足够了,但对于严重的罪恶,严重的惩罚就是必要的: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5)

但是,什么是公共正义视为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模式和量刑?它只是平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衡量正义的指针不再倾向于一边而不是另一边……因此,它可能说,如果你诽谤了另一个人,你就诽谤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另一个人的东西,你就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另一个人,你就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另一个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是……唯一原则……能够确定地赋予正义的惩罚的质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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