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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2页)

第二个原则无疑将康德引向赞同死刑,因为在回应谋杀时,只有死才是足够强烈的刑罚。在一个著名的段落中,康德写道:

假设一个市民社会决定在使所有成员都满意的条件下解散自己(就像假设居住在一个岛上的人,决定分开并分散到世界各地那种情况一样)。在这个决定实施以前,躺在监狱的最后一个谋杀者应当被处死。应该这样做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他的行为的应得,为了不让杀人的罪恶再留在人们中间,为了其他所有愿意把谋杀的参与者视为对公共正义的侵犯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功利主义触犯了康德的两个原则,所以它已经错了。在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中,没有对罪恶的惩罚应当达到它所应得的总量的限制。如果惩罚的目的是保障一般的社会福利(正如功利主义所说),有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福利通过“惩罚”某个没有犯罪的人——无辜者来实现。与此相类似,也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福利通过过分的惩罚——更严重的惩罚可能有更好的预防效果来实现。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正义,这是复仇主义所不能允许的。

康德的两个原则没有建构赞同惩罚的论证或者为赞同惩罚提供其正当理由,它们只是描述了惩罚可能涉及的界限:只有罪恶可以被惩罚,并且对被惩罚的人造成的伤害要与他对别人造成的伤害相当。我们仍然需要论证,以表明以这种方式所设想的惩罚实践在道德上是一件善的事情。我们已经注意到,康德把惩罚视为正义的。他说,如果罪恶不被惩罚,正义就得不到实现。这是一个论证。但是,康德也基于把人作为“自身的目的”(ends…in…themselves)来对待的观念提供了另一个论证。这个论证是康德对复仇理论的额外贡献。

从表面上来判断,我们似乎不可能把惩罚某个人描述为“把他作为人来尊重”或者描述为把他作为“自身的目的(end…in…himself)来对待”。我们怎么能够把剥夺某个人的自由并把他投入监狱作为“尊重”他的方式?然而,这正是康德所建议的。更不可思议的是,他的意思是:处死某个人也是把他“作为目的”来对待的一种方式。这怎么可能呢?

回想一下,对康德来说,把某人作为“自身的目的”来对待意味着把他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因此,我们不得不问,把某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意味着什么?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这样的人,他能够对他的行为进行推理,能够在他自己关于“什么是最好的”的观念的基础上自由地决定他愿意做什么。他有这些能力,所以,理性的存在者要对他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们需要在观念中区分把某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和把某人作为一个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来对待之间的差别。如果只是动物,它缺少理性,所以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精神病的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坚持他们是有责任的,这是荒谬的。我们不可能适当地感激他们或者怨恨他们,因为他们对他们所导致的善或恶没有任何责任。并且,我们也不能期盼他们能够理解我们为什么那样对待他们,正如他们也不能理解自己为什么会那样行为。所以,我们没有选择,只能通过操纵他们来和他们打交道,而不是把他们作为理性的个体来对待。例如,当我们责罚一只在地毯上撒尿的小狗时,我们只是试图“训练”它。我们怎么可能跟它讲什么道理呢?即便我们想这样做。对待发疯的人也是一样的。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6)

另一方面,理性的存在者对他们的行为是有责任的,所以他们要对他们做什么负责。如果他们做得好,我们会感到感谢他们;如果他们做得不好,我们会憎恨他们。回报和惩罚——不是“训练”或其他操纵——是这种感激和憎恨的自然表达。因此,在惩罚别人的过程中,我们坚持的正是“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责任的”,而我们却不能以这种方式坚持动物对其行为是有责任的。我们不是把他们作为有“病”的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对他们作出回应,而是把他们作为自由地选择了邪恶行为的人来对待。

并且,在与有责任能力的行为者交往时,我们可能允许(至少部分允许)根据他们的行为来决定我们如何回应他们。如果某人对你好,你可以以慷慨作为回报;如果某人对你用心险恶,你就可以把对他也用心险恶作为如何对待他的考虑之一。你为什么不应该那样做呢?为什么你应该对待每个人都一样,无论他们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

康德对最后一点作出了极有特色的附会。根据他的观点,有一个以善良回应其他人的深层次逻辑原因。绝对命令的第一种形式在这里发挥了作用。当决定做什么时,我们实际上是在宣称我们的期望,也即使我们的行为符合“普遍法则”。因此,当一个理性的存在者决定以某种方式对待某人时,他就断言,在他的判断中,这是人们将要被对待的方式。这样,如果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回报他,我们只是在以他已经决定的人们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他。如果他对别人不好,并且我们也对他不好,这正是在适用他自己的决定。(当然,如果他对别人好,我们也以对他好作为回报,我们也是在适用他自己的选择。)我们让他来决定如何对待他,所以,我们以完全清晰的意识,通过让他来控制我们对待他的方式,来尊重他的判断。因此,康德在谈到罪犯时说,“他的邪恶行为招致了对自己的惩罚”。

通过把惩罚与把人作为理性的人来对待的思想联系起来,康德使复仇主义有了新的深度。我们对这一理论的最终想法依赖于我们如何看待康德已经作出识别的重大问题——我们所判断的罪恶的性质与罪犯的性质是什么。正如曼宁格所说,如果“鬼使神差地做出疯狂和冲动行为”的“混乱的人格”,他们是不受控制的,那么,治疗模式就比康德的严格模式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事实上,康德自己也坚持,如果罪犯不是有责任能力的行为者,那么憎恨他们的行为,并且因为这些行为而“惩罚”他们都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他们被认为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并且他们就是要选择侵犯其他人的权利,没有理性地可接受的动机,在这一限度内,康德复仇主义将继续具有巨大的说服力。

第10章 社会契约思想(1)

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对通过勤奋实现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性提出了合宜的和平条款,对这些条款,人们会达成一致意见。这些条款……被叫做自然法。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1651)

霍布斯的论证

试想我们取走道德的全部的传统支柱。首先,假设没有上帝发布命令并且回报美德,其次,没有“道德事实”建构为事物的本质。更进一步,试想我们否认人类是自然地利他的——我们把人们的基本动机看作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那么,道德来自何处?如果我们不能诉诸上帝、道德事实,或者自然利他,还能在什么东西上可以发现道德?

17 世纪最杰出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试图表明,道德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事物。相反,道德应当被作为因利己的人而产生的实践问题的解决方式来理解。我们都想生活得尽可能地好,但是,除非我们拥有和平、合作的社会秩序,否则我们不能实现繁荣。而如果没有规范,我们就不可能有和平、合作的社会秩序。那么,道德规范正是我们需要的、能够从社会生活中获益的规范,它——不是上帝,不是利他,也不是事实“道德事实”——才是理解伦理学的关键。

霍布斯开始于问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社会规范,并且没有强化规范的一般公认的组织结构,会怎么样呢?想象一下,如果你愿意,没有政府之类的——没有法律、没有警察、没有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一个人都会自由地做我们高兴做的事情。霍布斯把这种状态称为“自然状态”,那会是什么样子?

霍布斯认为那会很可怕。他在《利维坦》(Leviathan)一书中描述了那样将会发生的状况:

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因此也就没有土地的耕种,没有航海、没有由海洋进口的商品的使用、没有宽敞的建设;没有移动和卸除的设备之类需要费很大力气才能移动的东西,没有关于地貌的知识;没有时间的计量;没有艺术;没有信件;没有社会;并且所有这些中最糟糕的是,人们处于持续的恐惧、暴力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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