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说:德性即知识。两千多年后,我一个朋友说了一句貌似对称的话:笨是一种人品。
说笨是一种人品,大概是说,愚蠢常常不是智力不及,而是选择不去运用智力。也许因为利益,也许因为懦弱,也许因为“温暖的合群”,或者干脆因为懒惰,一些人选择荒废甚至屏蔽智力。在各种荒废智力的表现中,有一种是在迫害他人或为迫害他人摇旗呐喊时,竟然想不到:其实“他”也可以是我。
最近李庄律师在王立军、薄熙来出事后的表现颇让人感慨。他表示,尽管他曾被重庆方面“黑打”,但仍然愿意给王、薄等人提供法律辩护或咨询。李庄这种不计前嫌的胸襟令人感动,但不知王与薄如果得知此话会作何感想。当年他们陶醉于“打黑”的热情却忽视嫌犯基本权利时,可曾想到:眼前这个人,这个在更大的权力面前陷于无助和恐惧当中的“他”,也可以是明天的我。
“他也可以是我”,是普遍人权理念的伦理前提。康德的“绝对律令”,意指只有当一个道德准则可以被普遍推广及他人时,才构成道德准则。奇怪的是有的人似乎通过推理就能明白这个道理,有的人却需要通过亲自倒霉才能恍然大悟。糊涂似乎也可以理解,“怎么能给‘坏人’权利?我反正又不是‘坏人’,所以剥夺‘坏人’权利跟我有什么关系?”。知识分子们在“镇反”中万马齐喑,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反右”来临时他们就成了“坏人”;农民在土改斗地主时斗志昂扬,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人民公社运动中他们有谁想藏私粮,就成了“坏人”;干部们在历次肃反中火上浇油,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文革”一来,他们就成了“坏人”;造反派在打倒走资派时声嘶力竭,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时,他们也成了“坏人”。这么看来,每个人离“坏人”都只有50米远,说不准哪天就会“失足”。
好人变成“坏人”之后,开始痛感权利之可贵与权力之可怖。陈独秀身居党魁位置时曾为暴民焚烧《晨报》报馆而叫好,晚年成了政界边缘人之后,却认为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阶级之分;胡长清在位时享受着权力的无限风光,被抓之后开始感慨新闻自由之可贵;不知道管制中的王立军和薄熙来怎么想,我猜他们肯定希望自己有律师和证人,律师不被关押,证人不被胁迫,家里的财产和物品不被展览,媒体上不出现“××死,百姓欢”这样的标语。
人权这个概念被长期污名化,原因之一大约是很多人将权利看做任性的代名词。但这恰恰将普遍人权的伦理基础理解反了:普遍人权保护的不仅仅是“我”的自由,而且是作为“我”的他人的自由——在这种价值观里,社会由无数个尊严对等的“我”组成,而不是由一个身处顶点的“我”、数个身处中层的“你”、以及无数身处底层的“他”组成,也只有将社会理解成无数个尊严对等的“我”,普遍人权才变得必要和珍贵。换言之,人权观念的伦理基础不是任性,而是博爱。
当然博爱的起点是自爱。自爱加上同理心,才成为博爱。对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我常常显得比周围很多人乐观,这种乐观与其说来源于情感的需要,倒不如说来源于对逻辑的认同。一个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唱赞歌的学者,在遭遇网络语言暴力攻击后,也会愤慨和痛苦;另一个隐晦肯定毛氏“大民主”的学者,在一场涉及自己学术诚信的辩论中,却愤恨痛斥为什么有些媒体的信息一边倒……这些人对抽象的普遍权利颇有微辞,却在自己具体的个体权利被侵害时表现得愤愤不平——我觉得,这种“愤愤不平”就是我保持隐隐乐观的理由。心理学“认知冲突”理论认为,追求逻辑一致性几乎是人类的本能,类似于饿了想吃饭,渴了想喝水,有汽车冲过来时想躲闪一样。所以只要一个人肯定自己的权利,根据逻辑一致性,尊重他人权利就具有“引力”。换言之,普遍权利观念之所以有力量,不仅仅因为它美好,更因为它是一种均衡。据说人人内心都有一个希特勒,要我说,人人内心还都有一个康德。
当然,走向均衡的道路未必通畅。有人说,中国过去一百年的悲剧是,任何一点进步都要以付出最大的代价为成本。本来两点可以一线走完,结果中国人过去一百年愣是在两点之间走出了一团乱麻。简单的事情被搞复杂,大约就是因为太多人只有自己亲自倒霉一场,才能体会到权利的可贵,好比一些孩子非要亲自被烫一次,才知道不能随便玩火,别人被烫时的痛苦却不能唤起他们的同理与同情心。数亿人只有通过被烫才明白火的危险,进步的代价能不大吗?这样说来,笨可能确实是一种人品。甚至还有不少人被烫了也未必明白火的危险,这种人据说叫做“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患者”——碰到这样的人,笨就连人品都不是了,它就是一种意志。